抵押登記公證
抵押登記是抵押雙方當事人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為。抵押物辦理公證登記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申請條件
公證申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且與申請的公證事項具有利害關系,并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擔保登記的申請人為擔保權人(債權人)和擔保人(抵押人、出質人等)。擔保權人和擔保人申請擔保登記應填寫擔保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1、主體資格證明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擔保人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外,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書;
2、主合同、擔保合同及有關擔保物的其他合同(如產品購銷合同、承包合同);
3、擔保物所有權證書、憑證或其他證據材料(如發票、買賣合同、發貨明細表、產品合格證書等);
4、擔保物清單及照片;
5、擔保人對擔保物權屬狀況無瑕疵的保證書;
6、擔保人已婚且擔保物屬夫妻共有的,還應提交配偶對擔保無異議的同意書;
7、與擔保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辦理單位:長春市(各區縣)公證處
地址:長春市民康路38號
電話:0431-886539000431-88692464
長春市公證處
88653900
長春市第二公證處
88926782
長春市朝陽區公證處
85655373
長春市南關區公證處
88710747
長春市綠園區公證處
87997641
長春市二道區公證處
84956087
長春市寬城區公證處
82794149
長春市雙陽區公證處
84223702